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广泛吸纳各界群众参与检察监督,发挥好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公开选任新一届听证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原则上为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本次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5.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
任职期限和履职保障

(一)听证员职责
1.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2.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发表听证意见;
3.参加听证活动,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4.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办案秘密等。
(二)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从聘任之日起算,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三)听证员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费用,由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多次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听证效果良好的人员。
2.单位推荐。商请人大、政协、基层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科教文卫、食药环保、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组织推荐的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个人自荐。专家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等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填写《听证员自荐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三)报名材料
1.《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或《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扫描文章末尾二维码自行下载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
请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或者现场到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报名,如邮寄,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员报名材料”。
未尽事宜可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咨询。
电话:0417-6670200
四、选任程序

(一)审查
严格对照听证员选任条件,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和考察,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二)确定和公示
综合资格审查和考察情况,将确定拟任人选在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正式聘任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选任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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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
《听证员自荐报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