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计算绝非简单的数字加减,其直接关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核心内容之一。近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托上级检察机关统筹指导与同级检察院线索支持下,高质效办理了一起涉及两名服刑人员刑期计算错误的监督案件,并主动在上级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的基础上主动拓展监督边界,以精准监督守护刑罚执行公平,以主动延伸履职彰显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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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源于营口市石佛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日常履职排查,发现罪犯张某某的刑期存在计算疏漏后,形成线索并通过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门完成线索跨区域移送,最终交由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从线索发现到流转落地,跨区域、跨层级的二级检察机关衔接顺畅、协同高效,为监督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提供坚实保障。
接收线索后,西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调取该案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文书等案卷材料,逐条梳理强制措施变更节点,逐日核对羁押起止时间。经查,罪犯张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8月被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通知书载明刑期起算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但经核查确认,张某某早在2023年7月便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直至同年8月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段先行羁押期限未依法折抵刑期,刑期计算确有错误。
办理该案时,承办干警并未局限于线索本身,而是坚持“办一案、查一片”的监督理念,主动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期计算情况开展延伸筛查。通过系统比对全案强制措施材料与判决文书,承办干警发现,正在异地服刑的同案罪犯陈某某同样存在刑期折抵遗漏问题:陈某某曾于2023年8月被刑事拘留,期间先后在异地看守所临时寄押、本地看守所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原审判决未对其羁押情况作出认定,对应期限也未折抵刑期。
查明全部事实后,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期徒刑刑期折抵的规定,针对张某某的刑期错误问题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就陈某某的刑期错误问题提出核查纠正意见,建议法院一并审查更正。法院经全面核实,对该案两名被告人的刑期计算错误问题予以确认,并依法作出裁定更正刑期,将两名罪犯的先行羁押期限按规定分别予以折抵29天、32天刑期,及时修正刑罚执行偏差。
刑期无小事,一日皆关情。此次监督纠错,既是营口检察“区域协同、上下联动”高质效履职的生动实践,也是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深化刑罚执行监督、主动延伸履职触角的具体成效。下一步,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力度,通过“办理一案、监督一片”增强检察监督质效成果转化,以精准、严谨的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切实推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