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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图读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06-22 14:57:21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

    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

    “三应当”和“三不得”



    三应当

    •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

    •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三不得

    •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更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


    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


    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如果违反了“三个规定”


    如实记录

    对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都将全面、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报告,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责任追究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