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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报告制度知多少 | 依法护苗 责无旁贷

    05-26 14:48:42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什么情况下要履行强制报告

    哪些需要报告?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谁有强制报告义务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向谁报告

    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按照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注意事项:

    1.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2.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如何履行强制报告

    (图片来源于AI)

    1.立即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相关主体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图片来源于AI)

    2.保留证据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图片来源于AI)

    3.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图片来源于AI)

    4.保密原则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报告后如何处理

    立即处置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保护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依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不履行报告职责会有什么后果

    不报告的后果:

    应报告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阻止他人报告的,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由监察委员会根据情节、后果等进行问责;

    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

    不按规定落实的

    《意见》第十七条: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履行报告职责奖励机制

    《意见》第十九条: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