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深耕“河海西检·千知鹤”知识产权品牌,近期办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以司法实践织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明确免刑不代表免责,违法必受追究。

(图片来源于AI)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2020年至2023年9月,张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生产“海花”“明华”牌标识包装袋共计2万余条,获利9000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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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经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存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且已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我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某作出罚款并没收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全部执行到位。针对案件暴露的商标印制监管漏洞,我院同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开展全地区商标专利侵权专项整治,切实把个案办理延伸至行业治理。

(图片来源于AI)

检察官温馨提示
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无论数量多少、获利高低,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不起诉≠不处罚。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案件依法不起诉后,对仍需追责的,将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机关处罚,坚决杜绝“不刑不罚”,消除罪责盲区。
3.印刷、包装、广告等经营者,承接业务务必严格审核商标授权手续,留存委托证明,切勿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