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贷款领域是近年来金融监管的“重灾区”,也是涉法涉诉的“高发地”。近日,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部门成功办理一起涉及金融领域保证责任争议的民事监督案件,减少因涉法涉诉造成的金融风险,切实将防范化解涉法涉诉关口前移,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韩某某以其经营的某商贸公司为名,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购销合同及贷款用途,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并找来某不知情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后改变借款用途交由他人使用。因韩某某未按期还款给银行造成不良影响,银行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院支持。不知情的保证公司不服法院对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审查,案涉贷款是借款人韩某某通过和银行内部人员恶意串通,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所得。韩某某以适格当事人身份参与法院审理,掩盖了与放贷银行内外勾连、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导致不知情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国家司法秩序。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涉案银行在干部任用、人员管理、发放贷款、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专门召开听证会,向银行发出检察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和企业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务必要对所保证的债务背景、借款用途、被保证对象的财产状况及还款能力全面了解并充分核实,避免因过度信任或者疏忽大意,在未对所保证债务情况全面了解的情况下签订法律文书,从而陷入债务纠纷承担不该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