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塔内藏贪腐,作茧自缚坠囚途。
高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净土,可有人却把管理职权变成“敛财工具”。某高校管理者利用管理职位便利,一边在后勤劳务派遣任用中“开绿灯”,一边插手研究生考试、事业编办理等事项谋取私利,淡忘了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一步步逾越底线,触碰红线,从本应做到“行为世范”异化为“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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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2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大学培养管理科科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任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万元;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考取研究生、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07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万元。此案经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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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案例评析】
对于本起受贿案,被告人对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中是否涉及索贿这一从重情节存在争议。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这些“好处费”都是他人主动给的,不涉及索要。那么,如何判断何种情形是索贿呢?
我们认为,受贿犯罪中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职务、地位及其影响、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主动提起犯意、行贿人的利益是否违法等多个情节来综合判断行贿是否违背了行贿人的意愿,进而确定是否构成索贿。结合本案证据,可从以下两点认定李某某存在索贿事实:
第一,索贿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率先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请托人表达收取财物的意图,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为行贿人办理临时工一职时,并不是行贿人先行请托,也不是行贿人主动提出,而是李某某向中间人询问该职位空缺,是否有推荐人选。
第二,索贿的本质是违背了行贿人的意愿,虽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勒索的程度,但是应当能够反映出行贿人是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本案中,因为此职位系临时工,李某某向中间人提出说不签劳动合同会被解雇,想要长久干下去就需要给其5万元好处费来签订劳动合同,从中可以看出,行贿人原本未想要行贿,系迫于解雇压力给付财物,且该事实行贿人、中间人、被告人三人供述基本一致,足以认定李某某存在索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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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结合全案证据,能够明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存在索贿事实,其相关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定罪并综合考量索贿情节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