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有新规
“冻卡后出借”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随着全国“断卡”行动持续深入,涉及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帮信”)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涉“两卡”犯罪的主观“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准。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帮信罪主观“明知”范畴内“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帮信罪的主观方面提供了清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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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与上线姜某某系朋友关系。此前,胡某某曾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姜某某取现,之后姜某某告知胡某某:该银行卡已无法在银行取款、不能正常使用,且胡某某本人也明确表示已接到银行电话通知——该银行卡因在国外出现刷卡异常,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即便知晓上述情况,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办理多张新银行卡并出售给姜某某。经查,这些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共计转入72.5万余元,其中包含诈骗案件被害人的钱款19万余元,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5000元。最终,该案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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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案例评析】
在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时,不能仅凭单一证据判断,而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既要考量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使用的工具,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还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行为,以及非法获利的数额和方式;同时,还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以及其在案件中的供述与辩解等情况,全面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声称主观上并不明知,但结合案件事实来看,他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冻结且知晓冻结与异常刷卡相关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出售新银行卡的行为——这一情形完全符合《意见》中关于“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的规定,即“因涉诈骗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因此,足以认定胡某某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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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在银行卡被冻结、已收到明确法律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仍为牟利出售银行卡,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漠视,更直接触犯了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务必以案为鉴:日常生活中若遇到“借卡周转”“售卡返利”等请求,无论关系亲疏、报酬高低,都应坚决拒绝,始终守住“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底线,避免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