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然而,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等不法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损害他人利益。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以主动精准监督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和刘某原是同事,后刘某经营公司,多次向张某借款,累计金额为105.544万元。因刘某一直未还款,张某将刘某诉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刘某公司的库房。站前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胜诉,张某遂向站前法院申请执行,站前法院裁定扣留刘某库房租金用于向张某偿还借款。此时,刘某的姐姐向站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刘某向其借款150万元,其与刘某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取得了民事调解书,刘某用库房使用权抵顶借款利息。站前法院经审查,裁定刘某姐姐的异议成立,中止执行张某的申请,张某因此向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过深入调查,刘某通过与其姐姐串通,使用40万元左右的钱款在两人银行账户之间循环4次进行存款、取款操作,制造出借款150万元的假象。为了达到反侦察的目的,二人还使用了另外两人的银行卡参与循环转账以及取现金后跨城区将现金运回原处的手段,其目的就是制造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以便逃避偿还对张某的债务。通过向大石桥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了刘某与其姐姐的虚假民事调解书,张某的案件得以继续执行,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判决刘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石,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同时,检察官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遇到可疑的诉讼案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守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