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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拆”出来的贷款窟窿,违法发放贷款不可取!

    09-11 14:20:20


    宋某某在担任甲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为避免其在乙农商银行任职期间帮助某某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标融资的事情案发受到牵连,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和叶某、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商议,以二人控制的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名义向甲信用联社申请贷款。为了规避甲信用联社对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超过4000万元应上报上级联社进行风险审查的监管要求,宋某某决定将大额贷款分解为多笔不超过4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在叶某等人申请贷款后,宋某某违规提前向本单位企业部、信贷管理部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不做实质审查尽快办理相关贷款。宋某某向叶某、孙某某二人的关联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128亿元,直至案发,上述贷款本息逾期后无法收回。(宋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不予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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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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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案例评析:

    本案中宋某某与叶某等人的作案手法,即属于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为多笔审批程序相对宽松的小额贷款,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审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实施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银行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严格审核贷款人资质、紧盯贷款用途,守住廉洁底线,勿要存在侥幸心理搞“人情贷”“关系贷”,以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