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工作理念为指引,旨在通过分类处置、动态跟踪、定期会商等方式,系统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切实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件久拖不决、程序空转等问题,实现对刑事案件的全流程、闭环式、精细化监督管理:
《意见》将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取保候审、撤回移送等易引发“挂案”情形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案件纳入意见适用范围,并依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监督需求划分类别,进行差异化跟踪管理。通过精准分类和重点标注,实现对不同类型案件的靶向监督和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高效推进。
《意见》依据案件类别,系统设定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同步案件进展的时限频率,并明确针对超期未结、无实质进展的案件须书面说明原因及下一步侦办计划,实现全程动态监控和定期督促,有效防止案件滞留和程序空转,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畅、高效运行。
《意见》确立联席会议、专项会商、个案会商三级会商模式。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面研判辖区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体态势和共性难题;对重大疑难复杂或久拖不决的案件,及时启动专项会商,集中研判推进;对特殊个案,则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问题第一时间研判、分歧第一时间化解、措施第一时间落实,最大限度凝聚检警共识,形成依法履职、协同攻坚的办案合力。
《意见》进一步强化监督履职和责任追究机制。强调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存在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结、长期无实质进展等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后续处理建议。因履职不力导致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和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