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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营”普法系列
第二十三期:受贿罪
一次次被人情“绑架”,最终拜倒在金钱之下!近日,鲅鱼圈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受贿案件。2006年至2020年期间,马某某在担任营口某中心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万元。此案经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那么,如何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 “感情投资型” 受贿?
人情往来是人们之间双向互动的感情联络,而“感情投资”则是以增进感情为幌子的单向物质投入,多发生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管理对象之间。二者的区分需严格依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从四方面判定:
一看被告人与财物往来方的关系以及财物往来是单向还是双向。人情往来多存在于亲朋好友、同学等私人关系中,且具有 “你来我往” 的双向性,关系维系时间较长;贿赂行为则可能发生在私人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于无私人关联的主体间,且多为单方给予。本案中,给予马某某财物的人员多为其业务管理对象,且均为单方面送礼,仅有 “来” 而无 “往”,显然不属于人情往来。
二看财物往来的事由、时机和方式,以及提供财物方对被告人有无职务上的请托。行贿人常借节假日、婚丧嫁娶等时机,以隐蔽方式给予财物,即便当时未明确说明请托事项,双方也都心知肚明。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送礼者为其管理对象,且对方希望在监督检查、审批等环节获得关照,仍收受财物,实质是对“关照”的默认,已影响职权公正行使。
三看往来财物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对等性。人情往来的财物价值通常较小,且双方赠予价值大致对等;贿赂财物则价值较大,多为单方赠予。结合本地经济水平衡量,本案中马某某收受的“节礼”明显超出正常范围,且仅有行贿方单方送礼、无任何回礼,名为“节礼”,实为受贿。
四看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需明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达成,只要实施了“承诺——实施——实现”三个环节中的任一环节,即构成该要件。其中,“承诺”包括明示与暗示,明知对方有请托目的仍收受财物,即属于默认的暗示承诺。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即符合这一情形,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