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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结上门解 听证室“搬”到了街道办事处

    10-07 00:00:00

    邓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基本案情】


    申诉人邓某,系原审被告人。


    1977年至案发,邓某在家中非法储存黑火药1240克。2017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邓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邓某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储存的黑火药系在相关文件出台前购买,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邓某依然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多次信访申诉。


    【检察履职监督情况】


    2021年12月20日,邓某首次到检察机关申诉。本案由分管院领导包案办理,经当面听取意见,阅卷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邓某的“心结”是他始终认为家中所存火药与爆炸物有区别,不应构成犯罪。邓某的“心结”亦是全村人的“症结”,农村地区村民家中存放火药现象较为普遍,办理此案对教育村民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结合市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形式做好息诉罢访和普法宣传工作。


    考虑到申诉人邓某已年逾70,行动不便,且时值隆冬,暴雪连天,出行极为困难,为尽早化解矛盾,让邓某及全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把听证室“搬”到邓某所在地。经过多方筹备,2022年1月19日,听证会在某镇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召开,由院领导主持。听证会共邀请3名听证员,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和多名村民旁听。申诉人邓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市县两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情况和申诉人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3名听证员就有关问题向办案检察官、申诉人进行了提问,一致认为该案处理适当。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告知“存放火药不犯法”的固有观念是错误的,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希望村民们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申诉人邓某表示:“我之前不懂法,为这个事我一直在上访,今天听了你们的劝导,我心里悬着的石头也能放下了,这个年也能过好了。我腿脚不便,你们还特意上门来听证,真的谢谢你们!”在场人大代表对此次听证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检察机关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既办好了群众身边的“小事”,又用案例引导解决安全隐患,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春节过后,办案人再次走访邓某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邓某送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邓某再次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该镇街道办事处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宣传,村民们的安全意识有很大提高,春节期间未发生安全隐患问题。


    【典型意义】


    开展上门听证,要注重运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打开了信访人心中“火药非爆炸物”的“症结”。听证会上,两级院承办检察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仅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并结合政府文件,就私藏火药违法行为加大安全宣传教育,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实现了将案件办完整、将法理说到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的良好效果,充分彰显了“群众之事无小事”的执法情怀,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一次有力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