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效,完善侦捕诉协作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口市检察院与营口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协助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措施等工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细化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效。《办法》内容涵盖基本原则、介入案件范围、介入方式、侦查活动监督、“一站式”询问要求、日常协作、建立研判分析和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对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八类犯罪,实现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切实提高取证质量和办案质量。
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法》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以及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等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制度情况方面实施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严格按照专门询问场所、“一站式”询问、工作要求,以一次询问为基本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将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落地落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存在客观证据少、取证难、认定犯罪难等情况。今后,营口市检察机关院将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更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关于案件定性以及如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提升指控犯罪的质量和效果。同时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帮助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调整失衡心理状态,恢复良好的情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彰显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