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长带头办案 引领公开审查新常态

    08-24 00:00:00
    检察长带头办案 引领公开审查新常态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8-24  

    “为什么案件事实这样认定?我的父亲自2014年遇害后,作为家属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检察院为什么这样处理?是否兼顾了法理情?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对非法盗采的矿石不进行扣押怎么办?……”日前,在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的一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上,当检察官助理宣读完《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后,申诉人李某宝提出了上述疑问。

      2015年4月25日,申诉人李某宝的父亲李某杰作为爆破工人和被告人徐某福在非法爆破开采矿石的过程中造成碎石塌方,导致被害人李某杰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福受伤的后果。被告人至今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李某宝因不服原审裁判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冰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对该案审查结果进行公开答复。

    公开答复会上,赵冰检察长听取了参会人民监督员的意见,针对申诉人的疑问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当申诉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提出质疑时,赵冰检察长向其告知:“我院已经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搜集、固定证据不及时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对被盗采的矿石等物证及时查封、扣押,并对数量作出鉴定及价值评估。”申诉人听后,微微点头,前倾的身体也放松了下来。

      由于父亲意外去世没有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申诉人母亲生活陷入困苦,给申诉人及其家属的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人民监督员在参会时提出,申诉人应当及时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李某宝表示对这个提议存在疑惑和不解,担心因证据不足、被告人转移财产等原因而导致民事诉讼案件无法胜诉,或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赔偿。“申诉人,你的思路需要及时调整,民事权利和刑事判决是不相冲突的”,为解决申诉人在法律上的不解和顾虑,赵冰检察长为其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尤其是二者在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方式互补、证据规格不同等方面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帮助申诉人从根本上理清思路,及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刚刚答复我们的检察官说的很有道理,感谢检察机关!”答复会结束后,申诉人在公开审查笔录上签字,同时诚恳的表示,将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建议。

      就本案市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得到了营口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和快速回复。并于8月12日函复如下:“营口市公安局自觉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纠正,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将《检察建议书》下发至各基层执法办案部门,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剖析、查找问题。同时全市公安执法办案部门利用法制大练兵的有利契机,加强全体民警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至此,李某某五年来不断申诉和信访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环节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今年以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强化公开促公正,以“检察开庭”的方式,对疑难复杂、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邀请多方参与,进行公开听证,以人民群众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传递“检察温度”。为加强案件释法说理,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案件,在征求申诉人同意的前提下,全部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公开进行释法说理,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今年二季度以来,营口市两级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13件,实现刑事申诉案件100%“检察开庭”,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