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连续几天深入盖州偏远乡镇摸排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发现,盖州市万福镇杨木林村6组村民王某某擅自在碧流河北支流杨木林段河道内挖塘筑坝养鱼,破坏碧流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初步调查走访当地村委会及相关知情人员,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承办检察官将该案件线索及初查情况向市院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分别作了专门的汇报,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为指示要举全院之力把该案办成办好,切实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营口市院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深入办案一线展开大规模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商请营口市水利部门派出专家现场勘查测量。办案人员放弃中秋节假日,冒着突如其来的大雨,出动无人机现场航拍取证。鉴于违法行为人在当地劣迹斑斑、百姓都避而远之不愿意接受询问,专案组制定了周密详细的工作预案和取证计划,指定与当地百姓熟悉的专人负责证人的思想疏通工作。同时做出果断决定,将此前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且屡次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逮捕,在当地百姓心目中树立起营口检察机关下定决心保护公益的司法公信力。
为了调查取证,专案组多次深入村委会甚至夜晚到百姓家中询问,形成证人证言20余份;分别调取了盖州市万福镇政府及派出所、杨木林村村委会、盖州市河道管理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水政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的物证和书证10余份;商请营口市水利局和水利勘测建筑设计院出具了专家意见、实测平面图和勘测说明,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笔录。
立案报告形成后,10月24日,张子堂副检察长率领专案组就该案专程到省院进行了详细的汇报。省院于同日批准立案。11月11日,营口市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月28日,营口市院再次到省院就该案的起诉工作进行专门汇报。12月29日,经省院批准,营口市院将王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该案是2018年度辽宁省检察机关首例且唯一一例立案和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