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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拘37天未折抵刑期驻所检察依法监督纠正

    01-22 12:00:00

    近日,营口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在对已决待执行在押人员日常检察时发现,在押人员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事判决书记载王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37天,2024年12月6日被收监执行,而执行通知书载明刑满日期为2027年12月5日。驻所检察官意识到,法院刑期计算可能存在错误。驻所检察官经请示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查清了案件的事实:

    王某某因本案于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营口市看守所,后被监视居住,2024年12月6日被收监执行。而营口市某区法院执行通知书并未对之前刑拘的37天折抵刑期,变相延长了王某某的羁押期限,侵害了刑罚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1月16日,营口市检察院向营口市某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计算王某某的刑期,更正执行通知书。同时建议法院严格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对刑期进行认真计算、核对,防止刑期计算错误情形再次发生。营口市某区法院采纳了营口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立即制作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营口市看守所,同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营口市检察院。至此,驻所检察官监督纠正了这起因刑拘37天未折抵刑期违法案件,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