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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所检察:对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性违法问题进行监督

    01-14 14:36:20

    “请问检察官,我在进看守所前,还在拘留所里关了11天,这能不能抵刑期?”

    “是不是因同一个事儿被关押的?”

    “是的”。

    “开庭的时候,你没有当庭提出来吗?”

    “我提了,可法官不认可”。



    近日,营口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人员在监区日常巡视时,已决在押人员宋某明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上述问题。


    驻所检察官立即意识到,这里面可能涉及行政拘留未被法院折抵刑期问题。


    驻所检察官来到营口市拘留所,找到宋某明拘留卷宗,里面确实载有宋某明行政处罚决定和解除拘留证明文书。他们又到营口市某区法院,调阅了宋某明案件侦查卷宗和法院审理卷宗。经过调查核实,查清了案件的原委:


    2023年12月28日,家住营口市某区的宋某明因介绍卖淫被营口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羁押于营口市拘留所。2024年1月8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转刑事拘留,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2024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6月28日,营口市某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明提出其被刑事拘留前有过行政拘留11天这一事实,且营口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已经将被告人宋某明行政处理决定文书附侦查卷宗,营口市某区法院对这一事实未予认定。2024年7月19日,营口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明有期徒刑一年,2024年7月24日收监执行。2024年11月26日,营口市某区法院向营口市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对罪犯宋某明判决前刑事拘留羁押抵刑12天,刑满日期到2025年7月11日,而对其行政拘留11天未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被告人宋某明在被刑事拘留前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11天,公安机关已经将其行政处理决定附卷佐证,被告人宋某明在庭审中也向法庭提出过,但是营口市某区法院对这一事实未作认真调查核实,未予以采信认定,致使被告人宋某明行政拘留11天未被依法折抵刑期,违反了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025年1月2日,驻所检察官经请示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向营口市某区法院下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营口市某区法院采纳了营口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当天即重新制作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营口市看守所,将宋某明刑满日期由2025年7月11日更正为2025年6月30日,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营口市检察院。至此,这起因行政拘留未折抵刑期,经驻所检察官对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实质性违法问题监督纠正案件终于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