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辽宁省营口市看守所管教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已决在押人员邢某某自称其在入营口市看守所前,曾在天津市某看守所临时羁押4天,而未折抵刑期。管教已将此事向看守所领导作了汇报。驻所检察官向看守所领导了解此事,得知看守所联系了审理该案的营口市某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回应称:卷宗内没有该被告人曾在天津市临时羁押的证据材料,所以不能折抵刑期。
4月15日,驻所检察官将在押人员邢某某提到监区检察官办公室,详细了解情况。据邢某某称:他原本天津市津南区人,2023年上半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营口市警方列为网上逃犯。2023年6月16日,经其住所地派出所传唤而归案,6月17日临时羁押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6月21日被营口市警方押解回营口市看守所。2024年4月7日,邢某某被营口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起算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而他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4天未折抵刑期。驻所检察官意识到,如果邢某某所说属实,他应当在4月16日即第二天刑满释放。
驻所检察官立即前往营口市某区检察院,找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介绍:邢某某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本人即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曾在天津市被临时羁押4天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这方面证据,公安机关提供了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的证明材料,印证了邢某某的说法,承办检察官将这一证据载卷佐证,并在庭审时当庭宣读。至于该证据未被法庭采信,承办检察官也说不清楚原因。驻所检察官敦促承办检察官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通报这一情况,建议其查看卷宗证据,并依法改判。
4月16日早晨,承办法官将纠正原判决的裁定书送达至营口市看守所,裁定书认定邢某某刑期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驻所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刑期截止日期有误,应当为4月16日,也就是当天就应当释放邢某某。在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无果后,驻所检察官立即来到某区法院,与承办法官当面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驻所检察官的意见,重新做出第二份裁定书,将邢某某刑期截止日期改为4月16日,也就是当天,并再次送达至营口市看守所。当日近中午时分,邢某某走出了营口市看守所大门,向驻所检察官称谢道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