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看”是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后半篇文章”,是聚焦问题的再补课,对于提高教育整顿工作的实效性、均衡性、协调性具有重要影响。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把开展教育整顿“回头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依法监督收监执行社区矫正缓刑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罪犯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于2012年6月16日转籍到盖州市杨运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期限至2021年8月10日。同年7月21日,其因持刀伤害他人,被依法处以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盖州市检察院监督发现,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琐事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虽未构成犯罪,但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立即向盖州市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依法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该案原审法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盖州市,属于跨省监督,检察官多次与盖州市司法局、盖州市人民法院、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沟通案件细节,商讨收监情形,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最终认定罪犯刘某某符合收监条件,应予收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对罪犯刘某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盖州市检察院对收监执行活动进行了同步监督。目前,罪犯刘某某已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