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相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